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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05-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明确相关职责,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务行车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博天堂客户端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学校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经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保留的公务车辆、租赁的公务出行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实行“符合标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确保公务用车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第五条  学校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制度,所有公务用车的新增、大型维修、更新均记录在案。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学校公务用车按照学校报经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上级部门批准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的规范要求进行购置,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七条  申请用车程序

因公务需要,由用车单位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系统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提交申请,党政办公室统筹调度车辆,驾驶员凭手机上收到的平台派车信息出车,紧急情况凭党政办公室电话通知出车,回校后由用车单位5日内在平台上补办出车手续。派车只限省内,省外原则上不予派车。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八条  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驾驶员应注重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三查”(出车前查、停顿时查、入库前查)、“三勤”(勤擦洗、勤保养、勤紧固),确保车况。出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检查车况,确保不带故障出车。

公车维修及材料购买的商家,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开招标确定。

公车需维修、保养和更换配件时,驾驶员应事先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有关情况,提出维修申请,车管人员在对公车进行鉴定后,由相关人员在“维修通知单”上签字,驾驶员凭“维修通知单”到指定厂家进行修理,如未获准修理或“无维修通知单”而擅自进厂维修公车者,其修理费不予报销。

车辆维修、保养和更换配件的审批手续如下:

(一)一次性修理、保养更换配件总额在1500元以下的由车管人员审批,并告知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

(二)一次性修理、保养、更换配件总金额在1500~3000元的由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

(三)一次性修理、保养、更换配件总金额在3000~5000元的由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分管校领导。

(四)一次性维修、保养、更换配件在5000元以上者,须经分管党政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或特约维修店进行,驾驶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在其他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而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如车辆在长途行驶中突发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获准后在就近较规范的厂家对公车进行简易修理。回校办理发票审批手续时,必须有随车人证明。若维修车辆,未及时报告或无随车证明者不予报销修理费。

建立定期保养制度,保养内容和保养项目按技术要求进行,并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进厂修理的车辆,本车驾驶员要全程监督,确保维修质量。

第九条  油料管理

党政办公室负责油料管理,油料实行IC卡管理(加油刷卡),车管人员管理总卡,驾驶员各持一张分卡(与车辆号牌绑定),车管人员管理油料总数,分卡管理绑定公务车的用油数量。

第十条 车辆停放

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在完成任务后,应立即归队待令。所有车辆原则上一律停放在指定车位过夜,不得随意停放在外,如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指定车位过夜的,必须经党政办公室批准,方可停放它处,停车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经费总额控制,具体额度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中确定。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公务车辆专职驾驶员实行坐班制。专职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正常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在驾驶员室待命,严禁驾驶员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下班后如有出车任务,驾驶员必须照常出车。节假日未经党政办公室批准执行公务,公务车辆一律不得出车。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车辆由指定的专职驾驶员固定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驾驶学校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要经常组织督促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交流行车过程的经验教训;同时加强对驾驶员、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驾驶员出车里程补贴:驾驶员出车里程补贴按实际行车里程计发,每公里补贴0.35元。

第十六条  设立安全奖,一年内安全行驶20000公里以上,无任何责任事故(含无违章扣证),年终奖励1500元。

第十七条 处罚

驾驶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车辆运行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凡发生交通事故或因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而使公车被损被盗,除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处罚外,视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罚。

(一)驾驶员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公车损失,扣年终安全奖。

(二)驾驶员一年内累计出现事故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扣年终安全奖和3个月绩效工资,并调离驾驶员岗位。

(三)驾驶员不经许可私自出车,或为他人办私事,除不能享受有关补助外,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负,影响工作按旷工论处。

(四)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的罚款由本车驾驶员负责。

第四章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

(一)学校公务车辆不能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时,可借助社会化服务保障公务活动,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二)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租车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学校公务租车工作。公务租车应在指定平台上进行,出行前应提前在平台上填写出行目的地、时间和事由,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出行。特殊应急公务,口头请示单位负责人并报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在出行后的5天内在平台上补办用车申请手续。

(三)公务租车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控制总量、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的真实性负责。

(四)租车费用在单位年度预算范围内凭票报销,具体经费根据公务活动性质列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批本单位租车的同时需对项目经费余额是否足额把关。

(五)每月月初到党政办公室领取上一月的《派车单》《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结算报销依据。

第十九条  费用标准

(一)垂管单位(娄底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用车按照《娄底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据实结算报销。

(二)驾驶员出车时间、地点、天数由用车单位事先决定,原则上驾驶员要与出差人员同吃同住,食宿标准与教职工一样,食宿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承担,报销按照差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科研需要,出差用车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车管理办法》(校政发〔2021〕46号)、《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务用车(租赁)实施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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